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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收鉴定

更新时间:2022-08-01 10:39:54 点击次数:3253 次

  作为发包人应当选择的时点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其可能为案件审理当下的时点,也可能是修复前的时点;如果工程已由第三方修复则应当保存通知施工人履行维修义务的证据、与第三人签订的维修合同及相应的维修资料、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其他证据。

  但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鉴定的时点应当以出现瑕疵的时点进行鉴定,但如有证据证明工程现状与竣工资料不一致的,发包人应当证明工程未经私自更改。因为每一个建设工程或者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人均有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内,施工人负有质量保障义务。

  哈尔滨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提示您无法鉴定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1.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2.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4.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是否中止、终结做出决定。

  不能鉴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是不能鉴定睥,司法机构通常也会出具终结鉴定的决定,并说明终结的原因。这时应当重点审查终结鉴定的原因:从其中找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陈述或论证,结合其他证据认证质证;不能简单的认为,无法鉴定就一定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